最新消息:中山出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新政,加装电梯不再需全体业主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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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林翎
日前,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台《中山市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要求,中山市老旧小区的楼房加装电梯,不再需全体业主表决通过,而是在同意的表决达到一定比例即可。
《细则》适用范围主要指中山市老旧小区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具有合法产权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本细则所称的老旧小区主要是指2000年之前建成、建设标准较低、基础设施老化、配套设施不完善、未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细则》对加装电梯的政策进行了优化。《细则》规定。加装电梯项目无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免予征收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作为一个整体由该梯号(幢)全体加装电梯的业主共同使用,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各分户业主产权登记面积与加装电梯前维持不变。城市更新、拆迁改造时,业主有权获得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电梯设备的建造成本及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细则》最大的亮点,是中山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不再实行过去“一票否决”制。《细则》规定,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属于严重遮挡范畴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或被严重遮挡的业主同意。
同时,如加装电梯导致有关业主的采光、通风、通行、噪音或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应进行公告公示,并提出防治措施等。对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可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
申请人应当尊重本单元所有业主知情权,必须告知本单元业主加装电梯的相关事宜,并将相关的告知方式在意愿调查表上注明。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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